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全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1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我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正确处理保护好土地资源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基于我县县情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只有依法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新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增加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利用强度、控制用地规模和规划条件等途径,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效力,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3.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通过规划,引导企业向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
4.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统一安排在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新市工业园区和临杭产业带各城镇工业功能区,其它区域原则上不得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5.农村住宅用地统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中心村范围内,用地标准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做好中心村建设详细规划,调整好中心村建设用地的承包权,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办理规划许可。
三、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土地供应调控
6.对于上级下达我县的用地计划,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及时编制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工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基础设施用地年度计划,通过计划调控各类用地供应。鼓励乡镇部门将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争取使用省政府、国务院的预留用地计划。
7.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关系民生并列入县以上重点的项目。对于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未列入县以上重点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四、进一步严格供地政策,提高集约利用水平
8.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标准配置土地,控制土地供应面积,压缩用地规模。除生产安全或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层高在
9.鼓励乡镇、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用于吸纳投资规模小、对厂房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环境。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用于集中本村作坊式加工业项目。对于村级集体组织为支持本村农民生产经营的,厂房租赁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自用、出租或转让。
鼓励城市(镇)建设项目向空间发展,推广建设小高层、高层商品住宅和商业写字楼,限制低容积率、低密度的排屋、别墅建设。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小面积户型(不大于144平方米)住宅建设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大面积户型住宅建设,努力节约城市建设用地。鼓励城市(镇)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其中对于不列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或列入总面积但超过规划容积率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城市防空标准建设的地下空间除外),出让金给予优惠。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商业用地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次类推;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场(房),车位(车库)对外销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上住宅用地楼面地价的20%收取。
10.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坚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防止企业通过建设科研设施、后勤服务设施、办公设施等名目以协议方式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积极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业用地供应,物流、仓储用地应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公共公益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供地。
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特殊情况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同时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不含土地指标费)。
11.加快已农转用土地的供应速度,转用时已基本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供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有权调整建设项目。转用时未落实建设项目的,工业项目由乡镇和有关部门在3个月内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防止荒芜闲置土地
12.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年内,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免缴超过原批准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按土地使用权交易契税县得部分的80%给予财政补助。
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到2年的,按照基准地价10%的标准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进行重新配置使用。
14.各乡镇要重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农村工矿用地和废弃矿山整理,必须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任务,通过整理一方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获取周转指标、弥补用地计划不足,同时推进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六、进一步加强跟踪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15.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在一般条款的基础上必须明确建设项目的动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16.建设项目供地后,企业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国土资源部门在证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该项目竣工验收的日期。项目竣工后,由县发改委、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取消税收优惠等政策,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7.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严肃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强化部门合力,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18.各乡镇、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集约用地制度。县发改委要严把项目审核关,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土地审批关,县建设部门要严把工程建设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招商部门要严把项目推进关,其他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好集约用地工作,努力缓解土地要素制约矛盾,为创经济强县、建生态德清、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