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接轨沪杭”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我县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1、投资生产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我县的鼓励产业且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第1条政策后,减半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3、外商投资科研、旅游、中介服务、运输、仓储、商贸等服务性的项目,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4、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投资者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二类企业”,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投资我县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由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县得部分给予补贴。
6、在临杭产业带新办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含增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县得部分由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一年;在3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二年;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三年。
7、生产经营企业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缴纳的房产契税,按缴纳的房产契税县得部分的80%补贴给企业。
8、投资我县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或全球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有关政策和规费可“一事一议”。
9、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享受审批办证服务绿色通道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县内就医、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便利待遇。
二、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提高我县企业国际竞争力
11、对外贸自营出口实绩进行奖励。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外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奖励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自营出口和重点出口大户。
12、鼓励企业创品牌。凡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商品品牌”的,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支持和发展出口商品品牌”的,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奖金按7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30%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
13、鼓励出口企业参展。凡参加招展或企业通过自己努力新获得广交会、华交会摊位的,每个摊位当年补助摊位费0.5—2万元;凡出口企业到国(境)外参展的,每次每个摊位费补助1—2万元;参加县统一组织到国(境)内外参展的,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14、帮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低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
15、支持各类外经贸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等工作,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16、被列为自营出口的重点企业,继续在用电、退税及服务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
三、进一步鼓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步伐
17、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生产性企业、贸易性公司、营销网点、办事处的,每家一次性补贴1—5万元。
18、对企业参加由国家和省、市、县组织在国(境)外长期设摊展销的,每个摊位补贴2—5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四、附则
19、本意见自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