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开放带动、接轨沪杭”战略,进一步突出“强工业”工作重点,提高企业和区域经济竞争力,实现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优强企业上台阶
1、优强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税利)比上年有增长且当年有技改投入的,其当年实缴所得税比上年应缴数(以2000年为基数,扣除优强企业政策返还部分后的应缴数)年递增10%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由县补助70%。企业当年无技改投入或经济指标下降的,其县补助部分转入县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2、优强企业当年实施县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其当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实缴数年递增10%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一类企业由县补助60%,二类企业由县补助40%。企业当年没有县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其县补助部分转入县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上述两项中的税金不包括稽查查补入库及补缴以前年度欠税。
3、支持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优强企业加快发展。以2003年为基数,实行定比增长,当年实现税利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年增长9%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按70%补助给企业;当年实现税利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年增长9%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按80%补助给企业。
4、优强企业新投资(指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补助可按引进内资企业优惠政策标准享受,或并入原企业按上述1、2项兑现政策。
5、对优强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经审核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6、对优强企业中的一、二类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设施费用。
7、鼓励优强企业收购兼并县内企业,对收购兼并所涉及的税费县得部分80%由县财政返还。
8、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县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亿千”、“双伍”企业予以授牌,并在这些企业中选择若干名入库税金贡献大、增长快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重奖,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9、强化对优强企业培育服务。设立优强企业“直通车”(包括网上直通车),县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优强企业服务工作。定期召开优强企业例会,加强对优强企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及转报、日常运行等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
10、对经批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其所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县财政补助给企业部分),以企业进入辅导期前两年实缴数为基数,年递增12%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两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11、对拟上市企业由于内部资产变动而需缴纳的契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按正常途径予以减免。
1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13、对拟上市企业涉及土地、房产权证、供电、电信、锅炉等设施过户手续的,在办理过程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一切费用(详见拟上市企业减免收费项目表)。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
14、注册地在本县的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
15、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向县上市办提交进入辅导期的材料和报告,经县上市办确认,县财政等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后,确有需要的,经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如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停止上市工作的,以前年度享受拟上市优惠政策在以后年度享受政策中予以扣回。
三、进一步扶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16、县每年择优确定一批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经营者素质好、有特色优势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17、每年在县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18、每年在特色优势中小企业中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优惠政策。选择若干个技术含量高、能形成优势产品、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对项目技术含量高、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大的项目投资额可适当降低)的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参照县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有关政策。
19、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和服务。县计经委每年两次向各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人行德清支行对各专业银行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信贷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四、促进企业开展创品牌、资源节约等活动
20、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以上复认者减半奖励)。奖金按7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30%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未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的上述部门减半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21、对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审核及省级节能、信息化工作先进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本意见自
附件:拟上市企业减免收费项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